财新传媒


反垄断不该承受之重

2014年08月26日 16:16 来源于 财新网
在《反垄断法》面前,市场主体并无国别之分;《反垄断法》不应该承担振兴民族企业的重任,更不是一个国家实现其产业政策的工具
陶景洲
财新网“坐而论道”专栏作家。国际收购兼并和国际仲裁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美国德杰(Dechert)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顾问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陶景洲)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教授有一句名言:“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自美国《谢尔曼法》1890年颁布以来,无论是美国铝业,还是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亦或是摩根财团,都曾尝试过反垄断法之剑的锋芒,因此挥剑者须万分小心,稍有不慎便可能“伤人误己”。

  反观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起初较为沉寂,除2009年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之外,鲜少有大动作。不过,这种沉寂在去年打破,从发改委“剑指”五粮液和茅台到工商局调查包装巨头利乐,执法机构频频发力。一切都似乎昭示着《反垄断法》这把“宝剑”在经历五年的打造后终于要亮剑出鞘。而近来反垄断风头更甚,调查风波频频上演,无论是科技巨鳄高通和微软,还是车坛大亨奥迪、宝马和奔驰,均受到调查,更有12家日本车零部件企业再创罚单新高。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王晓冰 | 版面编辑:王影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