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传媒”)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传媒各项费用合计四十万零三百四十元(400,340元)。
2013年8月,中青文传媒以百度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通过百度文库在线提供中青文出版的三本书的电子版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并向百度索赔损失1818.65万余元。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中青文诉百度文库案作出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