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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和作者权益

2015年05月05日 15:34 来源于 财新网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体制,较为简便可行并可以确保作者权益的做法是赋予网络媒体和报刊等传统媒体在版权使用方面的平等地位,将相互转载一同纳入法定许可的体制
魏永征
魏永征(1941-):本名魏庸徵。原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教授,1987-1998年任《新闻记者》杂志社法人代表、主编,2001-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2003—2016年任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专业博士生导师,2010—2018年起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2006、2009、2013、2016、2019六版)、《大众传播法学》(2006)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去年以所谓“《今日头条》事件”为导火线,在纸媒及其网站和其他网站、早先的网络媒体和新兴的APP一类媒体之间,爆发过一场版权大战,我当时写过一篇《不要忘记作品的真正主人》,质疑这些媒体是不是具有所谓“维权”的资格。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报刊等发表作品,除了自己的法人作品及其职工的职务作品之外,在通常情况下,对作品只享有一次性的使用权。如果将它发上自己的网站,属于再次使用,严格说来,也还要征得作者许可并另行付酬;有的报刊以公告声明支付的稿酬已经包含了上网的报酬,至少在法律上还说得过去。但是其他网站又转载了报刊刊登的作品,APP们再转发了网站上登载的作品,报刊和网站们如果仗义执言,说这种转载和转发是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为作者争取应得的报酬,那是不错的;现在它们一个个以侵权行为受害者的姿态亮相、向侵权人索赔,而作品的真正主人即作者却被晾在一边,这种情形,岂不有点滑稽?

  发生这种情况,除了长期存在的误解外,也与我们实行了十多年的网站转载报刊(及其网站)内容的制度有关。按照有关规定,商业网站转载报刊内容必须与后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交纳一定费用,但是有关规定没有说明必须区分不同内容的版权归属,对于版权属于作者的作品,应该另行征得他们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有一部分应该作为作者稿酬转归他们所有,就这样一揽子地为报刊新辟了一条“创收渠道”。报刊每年心安理得地从商业网站收取这些费用,视为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收入,作者诸君有谁从报刊获得的转载费用中分享了一盅羹呢?反正我是从未有过。

  现在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望结束这种乱象。

  《通知》明确指出:“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重申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示现在报刊及其网站不加区分地将自己拥有版权和并不拥有版权的作品一揽子许可网站转载并收取费用的做法并不恰当。

  为此,《通知》提出了一条补救措施,就是报刊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按照《通知》,这适用于通过约稿或投稿获得的作品,也就是外来作者的作品。至今报刊刊登外来作者的作品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这是因为报刊发表作品只是一次性使用,这种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十分简单,通过口头约定即可明确,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没有书面合同的许可发表就是默认限于一次性许可使用。在数字环境下报刊要对作品以不同方式多次使用,订立书面合同就成为必要,这是报刊约稿用稿程序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也适用于首次发表作品的网站。问题是如何实施。

  对于与报刊保持较长时间供稿关系的专栏作者,订立这样的合同是一种可行的办法。《通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所罗列的权利种类、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等等项目,都是可以协商的。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提高稿酬。现行稿酬都是按照一次性使用支付的,报刊再把作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获利,不分配一点给作者,恐怕说不过去。

  对于偶然投稿、约稿的作者,这样做有点难。特别是报纸,由于作品的时效性,作者和报纸单位又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如何在有限时间内签订公平有效的合同,需要探索。也许有的报纸会考虑采取公告的办法,说明本报刊登的内容都会允许其他网站转载,这种办法不符合合同必须平等协商的原则,其有效性在一旦发生版权纠纷时可能会遭到质疑。再说,《通知》也只限于就报刊与其职工的职务作品的版权权属进行约定后,可以以声明方式明确报刊对这一部分作品的权属,并未包括外来作者的作品。

  至于对于第二轮以后的转载,这种许可合同更是“鞭长莫及”。合同只能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者可以许可原发报刊许可他人转载自己的作品,不可能再许可被原发报刊许可的转载者再许可别人转载自己的作品以及继续的层层转载。获得原发报刊许可转载的网络媒体如果要把自己转载的作品再次给其他媒体转载,还是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并付酬。现在有的网站指责转发它的内容的APP是享用“免费的午餐”,那么你这网站从APP收费来抵充向原发报刊支付的费用岂不成为你享用了“免费的午餐”吗?《通知》对此并未涉及,有待明确。

  在我看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体制,较为简便可行并可以确保作者权益的做法是赋予网络媒体和报刊等传统媒体在版权使用方面的平等地位,将相互转载一同纳入法定许可的体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2006年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这一规定,没有见到官方对此作出解释。实行这种做法的唯一缺陷是报刊等传统媒体将会失去从网络媒体转载协议中获得的一部分收入,但是它有利于作者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繁荣,有利于版权秩序的统一和稳定,不知有关当局有这个决心吗?

  本文刊《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5月5日,作者授权原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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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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