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 | 文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必须进行改革。在这个问题上,或许法学教育界是可以形成共识的。同时,2014年10月下旬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通过《决定》的形式,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了要求,如要求完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肯定并要求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因此,目前是改革法学教育的一次重要机遇。
争议之处在于,如何进行改革?改什么?在目前情况下,对哪些法学教育环节进行改革,条件相对比较成熟?怎么改,从哪里入手?在这些问题上,法学教育界的思想一直不统一。本文拟就此谈些自己的看法,求教于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