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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

2015年12月25日 10:14 来源于 财新网
目前我国各地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质上是要求生育子女必须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即剥夺了非婚者的生育权
梁建章

现任携程集团执行董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财新网“人口与经济”专栏作家。1999年与3位商业伙伴创建“携程旅行网”,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任CEO,并从2003年起兼任董事会主席。

2011年,梁建章获得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包括创新、创业和劳动力市场。

  【财新网】(专栏作家 梁建章 黄文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从媒体披露的草案内容来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并没有关于保障非婚生育权利的规定,这是令人遗憾的。

  根据各省份现行的计划生育条例,非婚生育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可见,如果是非婚生育,即使是只生一个孩子,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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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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