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文
浙江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2001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进入了我国法学、法律界。2015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方向。然而,实践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之间依然充满分歧和对立,相互之间少“手足”亲情,多“恶语”相向。鉴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必须解决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体制认同即“聚合”问题,努力创造法律职业者认同宪法法律所确立的化解矛盾的国家体制的条件,逐渐弱化超常规的国家治理体制,回归科层制的常规宪制体制。法律职业者内部冲突可以分为认识上的与立场上的两大类型,但是,总体上,冲突越是尖锐,表明越是接近共同体的目标。各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是依“法”(领导人的看法)办事还是依“法”(宪法法律)办事的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能否形成,取决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