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赵鹞)吴晓灵女士将金融科技分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科技与为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结合前述,依据此二分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科技是发挥资金中介、信用中介或交易中介等功能的金融中介,而为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则是纯粹的金融服务外包或技术咨询、运维服务,因此在探讨金融科技的风险之前,需要进行这样的区别,且后文如无特别说明,“金融科技(公司)”均指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科技(公司)。
既然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中介,有着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则其微观层面的风险仍旧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传统金融所蕴含的风险,但因金融科技又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科技特性,如低利润率、轻资产、高创新、上规模(网络效应)等,故金融科技的风险又不完全同于传统金融,主要是强化了风险,改变了风险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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