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立法草案至今,国内已有不少文章尝试对CBAM的碳含量计算方法进行解读。然而据笔者所见,许多作者掉进了CBAM草案文本的“坑”里,导致了对CBAM的误读和误判。因此,笔者决定针对几个重要问题发表见解,以供商榷。本文为系列文章之第一篇。
最近有一位钢铁行业人士和我讨论欧盟CBAM实施后钢铁产品的“碳含量”怎么算的问题。他坚持认为,根据CBAM草案文本,计算进口钢铁产品的“碳含量”时应当包含铁矿石开采环节的排放。无独有偶,笔者前几天看到一篇不错的分析CBAM对铝行业影响的文章,也下结论说“全流程生产的企业需要核算从铝土矿开采至最终铝材过程中各个生产环节产生的碳排放量”。据笔者所见,这种理解相当普遍。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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