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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服人治的偶然

2011年11月11日 20:07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以法治标准衡量,中国还远远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当事人的身份和领导人的意志,仍然是影响法律决策的重要因素

郑戈  

    法治是一种形式。这种依靠一般性、公开性、前瞻性、清晰性、内部逻辑一致性、守法可能性、恒常性,以及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等原则支撑起来的形式,使良性秩序得以维持,人们得以在这种秩序过有尊严的生活。没有法治所赋予的形式,对权力和利益的盲目追逐就会将人类引向罪恶的深渊。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法治,但也有赋予社会生活以形式,使其不至于像一滩烂泥的规范,那就是以人伦为基础的“礼”。不过,礼的适用背景是等级制社会,士人之礼与村夫之礼迥然不同,以至于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在完成“共和转型”之后,传统的礼法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而法治已经成为宪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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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财新网“社会万象”专栏作家。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以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

版面编辑:董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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