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
中国大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章的标题是“诉讼费用”,但其中仅有一条,简单粗略地定义了何谓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就以“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而草草收尾。此次修订民诉法,补充和完善“诉讼费用”制度的确十分必要。最近,全国律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法建议,其中提议在第11章增加一条,规定“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援引理由包括国际惯例、减少恶意诉讼等等。
鉴于律师代理费与诉讼标的挂钩,往往远高于当事人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律协所建议的修订一旦被采纳,将对潜在当事人的诉讼决策产生关键影响,并可能改变民事诉讼的总体图景,更加深入、广泛的公共讨论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