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 ∣ 文
“土地涨价是否应当归公”是时下土地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周其仁、华生和贺雪峰几位先生已经在这个问题上发表了许多重要的见解,但争论已久并没有达成共识。上述几位先生主要是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来讨论这个问题,唯独没有法律和法学的视角,不免有所缺憾。因此本文着力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土地涨价要不要归公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析土地为何会增值,或者说土地增值的来源有哪些。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Eric T. Freyfogle曾经对土地增值做过一个较为中允的分类。他认为,所谓土地增值大致由三个因素引起。即,土地自然属性带来的增值(比如气候、土壤构成、区位变化等),土地权利人的改良(比如施肥、平整等),社会因素带来的增值(比如人口集聚、国家发展战略、城市化、城市规划等)。如果这种分类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将基于社会因素而引起的土地涨价“部分归公”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有部分土地增值,确实不是基于土地权利人的努力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