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日前撰文“配套立法体制的改革构想”,对当前的配套立法体制提出了改善的诸多建议。
童之伟说,顾名思义,"配套立法"就是把若干相关的立法文件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法效力,但这一解释并不能准确揭示其内涵。有学者指出,作为兼有动名词属性的"法律的配套立法"具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中要求配套立法的条款和根据法律的配套规定所制定的下位法文件。
童之伟提出,配套立法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时我国经济政治和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但长期以来,配套立法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五个问题最为突出,必须首先加以解决:(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过分依赖下位法配套;(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有虚化、失控的危险;(三)法律关于配套立法主体的规定未得到严格遵守;(四)配套立法文件的制定期限过长,甚至迟迟不能制定,直接影响法律充分有效实施。(五)有些配套立法文件位阶过低,充斥大量法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