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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说到传媒法的体系化

2016年07月11日 13:31 来源于 财新网
“传媒法”不是一部法律,也不能成为某个特定法律部门,而会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多部法律,还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乃是调整传媒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传媒领域公民、法人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魏永征
魏永征(1941-):本名魏庸徵。原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教授,1987-1998年任《新闻记者》杂志社法人代表、主编,2001-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2003—2016年任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专业博士生导师,2010—2018年起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新闻传播法教程》(2002、2006、2009、2013、2016、2019六版)、《大众传播法学》(2006)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出到了第五版,朋友们建议我就这本书的来龙去脉作一点介绍。第四版出版后在《青年记者》连载了12篇“修订札记”,后来收入我的《传媒规范简论》论文集,这一次写不了那么多了,就写一篇回顾吧。

  新闻与法联姻回顾

  曾经,在中国,新闻界、新闻工作者(现在叫传媒业、传媒人)似乎总以为法与新闻距离很远。新闻与法搭上关系,还只有三十年光景。

  最初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开展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当时在北京和上海一共形成了三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但是后来搁置了。这件事,许多著作都有记载,最详细的是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张杰的传媒法专业比较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史研究》(2012年),可以在该校论文库里查到。

  《新闻法》没出台,但是法律还是找上了新闻。也是从80年代后期起,不时有新闻记者和媒体被告上法庭,主要是侵害名誉权,而且有许多败诉。有人说,有《新闻法》就好了;其实法官审案完全不需要《新闻法》,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这样人们就转而研究这类问题,影响最大的是在90年代初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新闻记者杂志社等单位隔年举办的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会议的全部论文后来编印为《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最初涉及新闻与法的著作,也都是有关“新闻侵权”的。

  接下来,人们发现,尽管没有《新闻法》,但并不只是“新闻侵权”,其他很多问题法律都会找上新闻,而且规制这些行为并不需要专门制定“新闻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新闻工作不可能与法无关,更不是无法可依。于是有些人士就转而对国家同新闻有关的法律进行系统的搜罗和整理,这类研究的第一个成果是解放军报社编辑曹瑞林(后来获衔大校)的《新闻法制学初论》,由解放军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现在上孔夫子旧书网,可以看到这本开山之作旧书售价100元,比当初新书的价格翻了两番还多。

  上述历程,我都是积极的参与者。作为一项研究课题成果,我写的《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在1999年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这就是《新闻传播法教程》的前身。

  《教程》撰写和修订历程

  2001年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司马兰到上海找我,说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和伦理被列为大学新闻专业的必修课,她认为我这本“纲要”有相当的基础,约请我在此基础上为大学新闻专业撰写一本教材。其时我已经应香港树仁大学钟期荣校长之邀,在上海办理退休之后到她那里任教,正在积极准备之中。而钟校长派给我的课程之一,就是向香港学生讲授中国内地的新闻制度,尽管向港人讲授的视角与内地有所不同,但是备课和写书还是可以并行不悖,而且互有促进。这样《新闻传播法教程》就在2002年3月问世。

  “教程”出版后重印了几次。但是我不久就发现国家法制建设在不长的时间里就有很大进展,有些内容同新闻业有关,我同司马兰联系在重印前作一定的修改和增补。不过这样的修补由于不涉及版次,不能大改,后来需要修补的内容越来越多,到2005年司马兰便提议索性修订为第二版,于翌年出版。此后翟江虹接替司马兰担任策划编辑,又相继在2010年出第三版,2013年出第四版,以及如今的第五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为出版这本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成为我亲密的合作伙伴。除了司马兰、翟江虹前后两任策划编辑之外,自第二版起此书的责任编辑就是王宏霞、李学伟伉俪。王宏霞是法学硕士,而她的负责精神尤其令人钦敬:每版审读,她都会把对书稿的所有改动或疑问逐条写出校记,送我过目,其中包括把我引用的法律的名称和条文全部核对一遍,还要校订书后附录《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补上遗漏的篇目。我在《青年记者》上的 “修订札记”,第12篇就是写王宏霞如何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精神办事的。在本版修订时,她又鼓励和支持我在附录的各条法律文件后标上在书中出现的页码,以便查找。我已经初次享受到这个实惠:在备课中想要列举在传媒领域内还有多少条行政许可是根据国务院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决定(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三分钟就搞定了。

  这本书还得到更加广泛的支持和帮助。我在香港任教期间,又应邀在中国传媒大学担任传媒法专业或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的指导教师。我深深体会到教学相长是提升自己水平的重要途径,学生其实是自己的最好老师。从博士生到本科生,我都从他们身上得到诸多的学术滋养;包括他们提出的问题,也会推动我去进行思考和探求。此书修订第三版时,我请当时尚在撰写论文的候选博士王伟亮对第二版进行审读提出意见,然后我作修改,他的大多数意见都得到了采纳,有的事例写进了《青年记者》上的“修订札记”。自2012年11月起,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研究中心编制双月电子刊物《传媒法律和政策通讯》,在此前不久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也在本校网站开设“媒体法律政策伦理案例资料库”,这些都为我修订“教程”提供了连续而有系统的参考资料。

  构建传媒法体系的努力

  从当初起草《新闻法》时把新闻法理解为只是一部法律,到如今在“新闻传播法”名义下引用、讲解的法律、行政法规各达数十部还有其他更多的规范性文件,反映了人们认识的深化。由于“新闻”涵盖还不够宽广,特别是互联网的兴起使公共传播具有更多样、更复杂的形式,现在人们又更多地用“传媒法”来称呼传媒领域的所有法律规范。“传媒法”不是一部法律,也不能成为某个特定法律部门,而会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多部法律,还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乃是调整传媒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传媒领域公民、法人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新闻法”则是“传媒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国家现有法律中阐述同传媒或新闻有关的法律并力图自成体系的,并不只是我这一本书。经中国传媒大学周丽娜副教授搜寻,从曹瑞林的书出版至今, 找到了16本。这还不包括那些专论有关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法律的专著。这些书称谓各有不同:有的称新闻法,有的称传媒法,有的称传播法,有的称大众传播法。结构也各有差异:有的按照行为主体分列公民表达自由、大众媒体传播、政府信息公开、市场信息传播等,有的按照法律部门分叙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名目下有关规范,有的则按照传媒类型阐述报刊、书籍、电影、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有关规范。多数是按照法律的设置和实施的逻辑进行阐述,也有的企图归纳在一个论题下如“信息不对称”,“平衡与妥协”,“授权与限权”等予以展开。还可注意的是,这些著作大都含有将中国传媒法的规范与外国进行对照比较的内容,有的基本上就是将国际范围的许多国家的传媒法规范进行比较法研究。另外,这些著作也都在不同方面、不同层面上对我国传媒法的某些缺失和不足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展望。

(部分传媒法著作书影:左上是最初的一本,曹瑞林著《新闻法制学初论》;右下是较近的一本,肖燕雄主编《传播法》。)
(部分传媒法著作书影:左上是最初的一本,曹瑞林著《新闻法制学初论》;右下是较近的一本,肖燕雄主编《传播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处于这个体系之中的传媒法的各种规范虽然分散在各个法律部门和各种法律、法规里面,应该也已经基本形成了相互联系、上下有序、内容和谐的有机体系。不过这个体系不同于法律部门那样是直接以法律和配套的各级位阶的法律文件显示出来,而是要通过学者予以整理呈现。不同学者会归纳出不同的体系,如同这些专著和教材那样,这是学术上的结构体系,但是不同学术结构体系应该都是从不同视角反映了客观存在的传媒法体系。

  以上这些专著数量不能算多,但是都反映了我国学者探索传媒法体系的不懈努力。

  各国传媒法的共同特征

  在国际上,传媒法同样是这种情况。根据汕头大学白净教授近年来的考察,除个别国家外,并没有国家设置有“传媒法”这样的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欧陆法系国家,规制传媒的法律都分布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部门中,甚至对不同形态的传媒还必须制定不同的法律,英美没有新闻法,但是有专门规制广播电视的成文《广播法》或《电信法》。欧陆法系国家有的有新闻法,但是随着广播电视的兴起又要制定广播法。只有俄罗斯设置了《大众传媒法》(Закон о СМИ),但在该法第五条又规定“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的立法由本法与其他俄罗斯联邦标准法律文件组成”,根据有关著作介绍,俄国传媒法包括民法典、刑法典、信息法、广告法、刑诉法、选举法、反恐法、反极端主义法等等多部法律的内容;而这部法律对广播电视规定方面尚有不足,还多次颁发“总统令”加以补充。此外,目前各国都在对互联网传播的法律规制进行探索,有的还未定型,它也要归入传媒法的范畴。人们怎样了解这些国家的传媒法呢?也是通过有关传媒法的著作或教材,也是有不同名目:Media Law、Mass Communication Law、Journalism Law等等,这些书也都呈现不同的结构体系。

  由于传媒法涉及广泛,所以变动性是它的一大特色。单部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但是总体上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修改和增设的,这往往会从不同角度影响传媒法。人们说我的《教程》能够出到第五版,向我道贺,其实真不算什么。一些国家的传媒法专著或教材不断更新是常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美国Dan Pember的《大众传媒法》中译本,当时原版是第13版,现在已经出到了第19版,出版社已经再次购买了版权,正在组织翻译出版新版(见图上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美国W. Overbeck的《媒介法原理》,其底本是2004年版,但是前几天有学生给我发来了此书2014年版的PDF文档。两个月前我参加中德两国媒介法研讨会,德国朋友给我介绍德国学者Frank Fechner的《媒体法》(Medienrecht),2000年问世以来每年更新一次,至今已出版至第17版(见图下部)。可惜至今我们还没有一本欧洲大陆国家传媒法著作的中译本。

  当下新闻传播方式正在发生颠覆性的改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还没有见到传媒法发生结构上的变化,但是这一定是要来的,确定无疑。

  与国际相比,我国传媒法建设和研究都还处于成长期,学界和业界期盼我国也会有常用常新的传媒法专著或教材。

  我们还要共同努力。

  作者为传媒法学者,本文原载《青年记者》2016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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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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