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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国式稳健货币政策”的取向与实践]之五:利率走廊机制与中央银行利率引导

2017年03月20日 17:2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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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银行利率体系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利率走廊”功能,利率操作模式与国际主流做法差异不大
徐忠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秘书长,《金融研究》杂志主编。1998年至今,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稳定局、金融市场司工作,并负责上海票据交易所筹建。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金融、发展经济学、比较经济制度、国际金融和货币银行学等。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金融研究》、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徐忠)由于准备金调整对货币供给影响过于剧烈,而从中央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会使得金融机构声誉受损(Stigma Effect),因此法定准备金和再贷款(再贴现)的作用日益弱化(Furfine, 2003),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三大法宝”仅公开市场操作硕果犹存。与此同时,大额支付系统的采用极大提高了金融市场运行和货币传导效率,因此很多国家都相应改进了货币操作流程(Woodford,2001),实行存贷款便利制度(Deposit and Loan Facilities)和利率走廊机制(Interest Rate Corridor, 或渠道体系,Channel System)。中央银行以贷款便利利率(通常高于目标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以满足其法定准备金或清算账户头寸要求,或以存款便利利率(通常低于目标利率)向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或清算账户存款进行利息补偿,这样市场利率自动锁定在利率走廊区间内,有效稳定了金融机构流动性和利率预期(Whitesell,2006),这一模式逐步被各国广泛采用,全球金融危机后几乎成为各国央行的潮流(Goodhart,2009)。例如,2003年美联储将贴现窗口改造为自动借款机制,设定贴现利率高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通常高50个基点),成为货币市场利率上限(Furfine, 2003)。2006年美联储获得国会授权于2011年对金融机构准备金付息,全球金融危机加速了这一进程,从而在2008年正式形成了双边利率走廊机制。日本在全球金融危机后也一度向准备金支付利息,印度、土耳其等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尝试利率走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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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华薇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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