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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逻辑与未来(二)

2017年04月25日 11:4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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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长期对民间借贷实行命令控制型的法律治理模式,需要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过程中予以实时修正,并充分与国际先进经验、国际惯例接轨
无论是发达的一、二线城市,还是极度贫穷的农村,小贷公司分布很广,经济环境、金融环境差之千里,对信贷机构而言,根据自身特点与区位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投放额度与风控方式一定是因时、因地而变的,监管部门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信贷技术方面来指导信贷机构。东方IC
嵇少峰
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16年金融监管经历,后从事私募、融资担保、小额信贷工作,小微金融的践行者、思想者,小微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全国小微信贷行业著名培训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嵇少峰)英国是全球对NDTL(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Deposit-Taking-Lenders,简称NDTL)规制最早、影响最广泛的国家,目前主要依靠《1927放债者法案》和《1974年消费信用法案》对NDTL进行管理。美国受英国影响最大,涉及NDTL的相关法律比较广泛,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均有涉及,主要有《贷款真实性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隐私法》等;日本以《放贷业务法》为核心,建立了对放贷机构的约束与管理体系。新加坡以《放贷人法案》为核心,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赋予管理部门更大的查处权,对未获许可的放贷机构进行处罚等;香港以《放债人条例》为基础,对放债人业务进行限制并实行完善的牌照管理,禁止高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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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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