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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答友人:由付费方式决定的社会正义

2018年02月14日 09:5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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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资源付费方式决定社会正义的讨论告诉我们,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必须在付费方式的效率损失与社会正义的满足程度之间权衡
汪丁丁
财新传媒学术顾问,财新网“丁丁随笔”专栏作家,《新政治经济学评论》主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返聘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席。著有《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经济的限度》《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经济学思想史进阶讲义》《行为经济学讲义》《新政治经济学讲义》《行为经济学要义》等作品。

  【财新网】(专栏作家 汪丁丁)先正名。哈耶克嘲笑过“社会”与“正义”联用涵义不通。无奈,“社会正义”这一短语已在政治哲学论述中普遍使用。我沿袭惯例,但根据我在课堂上的阐释提供我所理解的“正义”——它是任何社会任何时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性质”。这一性质之所以是首要的,因为,人们很难长期生活于完全不能满足正义诉求的社会。至于何为“正义诉求”以及社会怎样“集结”社会成员的社会诉求,请读者参阅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长达六百页的漫长叙述)。

  市场经济当然不例外。事实上,与中国曾实行过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我们可能更愿意在市场经济体制主导的社会里生活。虽然,中国经济在多大程度上还不是市场经济,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与卡尔-博兰霓定义的“市场社会”(market society)相比,我们是否更愿意在“社会市场”(social market)里生活呢?这是一个有待未来中国人回答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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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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