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魏永征)洗稿,是新闻业界的专门术语,就是以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句式、词汇、结构等)来将他人新闻作品内容(事实和观点)变成自己作品的行为。
在前互联网时代,在有的地方如香港,出于人手缺乏等原因,同行之间相互洗稿(炒稿)得到默许和宽容;但限于比较简单的事实消息。而到了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流通的快捷性和交互性,洗稿如今成为一种公害。
洗稿只是重复别人(单个或多个)作品的内容。用一位教授的话说,没有信息增量。正常的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当然要有一定规范),那是为了说明自己。而哪怕是简单的综述,也要进行一定分类,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就是用来说明类别;但洗稿不是这样。
别人是调查性新闻,他再来一篇调查性新闻。别人是经过辛辛苦苦的、甚至冒着风险的调查写出来的,他没有调查,而是将别人的调查内容改头换面再写一遍,至多添上一些原文本身就蕴含着的、人所皆有的感想,就变成他的了。这是激起业界公愤的根本原因。
是的,洗稿也要创造;有些内容的表达在技巧上甚至可能优于原文。但是,能够肯定小偷的“创造性劳动”吗?
是的,“洗”出的文稿也会加上一些新内容,比如添上一些背景和感想之类,而一旦删除“洗”来的内容,这些背景和感想就根本无法成立,说明它们并不构成原作的增量。
由于洗稿是紧贴法律底线(版权保护及于表达而不是思想)的行为,可能难以诉诸侵犯版权。这是业界感到无能为力因而更加愤怒的又一原因。
不过如果洗稿者属于传播商业个体,那么它同原创新闻媒体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就有可能追究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其实这种把新闻媒体的调查性新闻加以更改发布的行为在我国还触及另一种底线。现在管理部门和平台都装作没看见,讨伐者可能想到但是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不想说,我这里也不说了吧。
对洗稿问题,学界反应似乎缓和一些,可能在那里没有切肤之痛。因为在论文中,相同的观点、思想的不同表达,那是常有的事。如果把已有的观点、思想换一种方式进行表达都说成是“洗稿”,那么大多数论文就都该枪毙。所以版权法要作出这样的宽容。
但洗稿行为显然违背新闻职业伦理。新闻、特别是调查性新闻的生产,经过采、写、编、发的完整过程,将它“洗”为己有,显然损害了新闻原创者的利益。伦理问题主要以道义解决。我们要严正讨伐洗稿行为,使它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作者为传媒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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