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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核心应为实控人

2019年08月12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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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即为综合金融实控股东,要接受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的穿透式监管
今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就是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实施监管,从而弥补监管真空或漏洞,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图/视觉中国
王永利
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兼海王集团旗下全药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本科毕业于杭州商学院,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2005年获厦门大学博士学位。1989年加入中国银行,1999年4月至2004年1月曾任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2003年11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自2006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2015年8月-2017年5月,任乐视高级副总裁、乐视金融CEO。2017年8月,任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永利)近十年来,中国出现了很多大量投资多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包括地方政府背景的金控集团),以明天系、安邦系、华信系等为典型代表。它们成为很多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但受制于中国分业监管的体制,对这类实控人存在明显的金融监管真空或漏洞,虚假出资、相互持股、关联交易等问题非常突出,进而酿成了极大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尽快弥补漏洞,切实强化监管。

  今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有限公司”“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要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由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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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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