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足球类欠薪案件在中国大环境下最大的桎梏是“足球争议一般不提交法院”的行规。“行规”的来源是《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 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对此“行规“的明文规定也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作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中国足协章程必须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行规”最初的源头其实来自《国际足联章程》第59条第3款,即“会员协会需在其自身章程或规章中明确禁止将足球类争议诉诸法院,除非国际足联规则及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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