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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转型期中国的立法原理

2014年07月31日 07:54 来源于 财新网
立法者行为的短期模式与立法视野的长期性,二者的冲突就是转型期社会立法的基本矛盾。很遗憾,转型期中国社会的许多深层问题,正与立法长期视野的缺失密切相关
汪丁丁
财新传媒学术顾问,财新网“丁丁随笔”专栏作家,《新政治经济学评论》主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返聘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席。著有《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经济的限度》《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经济学思想史进阶讲义》《行为经济学讲义》《新政治经济学讲义》《行为经济学要义》等作品。

  【财新网】(专栏作家 汪丁丁)中西通例,与市场经济和人类自由发展相适应的立法原理有三。其一,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称为“negality”,即目前广为人知的“法无禁止即可行”原理,法理学直译为“法的消极性”原理;其二,斯密称为“simplicity”,即简单性的原理;其三,源于柏拉图,可称为“稳定性与灵活性两相权衡”原理。

  但是转型期社会还有不同于稳态社会的立法原理,而中国的立法学者和立法者,最好的也是法学教条主义者,对中国转型期社会的立法特征茫然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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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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