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汪丁丁)中西通例,与市场经济和人类自由发展相适应的立法原理有三。其一,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称为“negality”,即目前广为人知的“法无禁止即可行”原理,法理学直译为“法的消极性”原理;其二,斯密称为“simplicity”,即简单性的原理;其三,源于柏拉图,可称为“稳定性与灵活性两相权衡”原理。
但是转型期社会还有不同于稳态社会的立法原理,而中国的立法学者和立法者,最好的也是法学教条主义者,对中国转型期社会的立法特征茫然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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