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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在社会里的公司——重温德鲁克

2016年01月16日 11:34 来源于 财新网
公司的规模越大,它必须承担的社会职能就越重要。猎食者之所以不利于社会,因为它们不在乎法律尚未界定的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他各方的偏好
汪丁丁
财新传媒学术顾问,财新网“丁丁随笔”专栏作家,《新政治经济学评论》主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返聘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席。著有《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经济的限度》《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经济学思想史进阶讲义》《行为经济学讲义》《新政治经济学讲义》《行为经济学要义》等作品。

  【财新网】(专栏作家 汪丁丁)最近宝能万科的股权之争引发了至少一篇可以引发更多思考的文章——陶景洲,“‘宝万之争’背后的股东信誉问题”(《财新周刊》2015年第50期)。以及,与陶景洲文章主旨密切相关的博客文章——刘胜军,“宝能万科之争:我为什么支持王石”(财新网2015年12月21日)。公司是嵌入在社会之内的,所以,它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这是德鲁克1943年写作《公司的概念》之初衷。凭借金融手段猎食公司,确实可能迅速聚敛财富。这种方式,被称为“新金融资本主义”。财富不能无中生有,追究根本,猎食者聚敛的财富,来自被猎食的公司在它嵌入的本土社会里长期投资形成的“社会资本”——我在《行为经济学讲义》里定义过:就社会网络而言,“社会资本”就是有利于人际合作的全部社会因素之总合。我们甚至可以据此定义资本市场里的“猎食者”,它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法王路易十五的那句名言“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因此,凡无法律界定从而法律不能禁止掠夺的社会资本,都可能成为猎食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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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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