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兼任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隆基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评审专家等。先后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一方面呼应《资管新规》,一方面针对监管实践中总结的行业最突出问题
如果你想上市,一定要先熟悉上市公司,要了解它的威力,了解他的负面弊端
股东积极主义在适应了疫情新常态之后正蓄势参与到2021年的代理争夺之中
股票场外质押触发行权事件时,没有场内质押的实现机制,如何行权实现质押权人利益呢?
私募基金“爆雷”后,在风险处置上存在明显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掌控了“社会大实验室”的人最终获胜
股东和管理层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
公司应当为谁的利益服务?是为股东利益服务,还是应当考虑包括客户、员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从私募行业整体看,投资决策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是很多
非标仍然在通过各种努力,把自己化身成“标”,搭建与公募结合的鹊桥
应该记住什么是对自己最重要的,哪怕诱惑再大,也不要牺牲掉这个最重要的东西
双方董事人数对等,中间安排1位甚至多位仲裁员董事,由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董事,担任裁判者,居中平衡双方利益,在出现矛盾和僵局的时候,做出中立判断
市场是复杂的利益博弈场所,总有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背道而行,其核心是根本不顾及“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纪律
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其实主要不是《证券法》的问题。《证券法》的修改,也不一定能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在《证券法》修改后,中国的资本市场还需要考虑更多的改革、更多的优化
未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以及相应的承销制度,有可能会有比较大的调整
证券定义看起来是个小事情,实际是个大事情,它涉及到哪些东西要纳入到证券范围进行监管以及由谁监管的问题。而由谁监管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部门职责安排的问题
中国企业在境外通过“小红筹”方式上市,其中关键一项工作就是如何搭建红筹结构
多层次资本市场,对股权类权益而言,包括了从股交所到新三板再到交易所的不同层次、不同板块。这其中的法律连接点,或者说各层次之间的边界又在哪里呢?
市场是个现实存在,不以法律改变的意志为转移,恐怕更多的是怎么削足适履去适应和解释的问题
《证券法》中并没有任何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也只有第9条最后一款简单的一句话“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算是给银行间债券市场留足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