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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概股公司审计问题分类管理的建议

2022年07月17日 17:46
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可考虑不再赴美国上市,平台型企业可考虑由网信办制定负面清单
李寿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兼任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隆基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评审专家等。先后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中美间关于中概股公司审计问题的谈判仍在艰难进行,从方方面面信息看,进程仍然比较焦灼,甚至可能面临重大挑战。其中核心焦点可能仍然是中方对“国家安全”的关切与美方要求全面监管的冲突。此前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过对中概股公司分类管理的思路,应当说这是在若干解决方案中,相对有可行性的方向。接下来就应当对如何分类进行分析。

  对于如何分类,首先要分析我们对待这个问题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同时需要对多个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在必要时做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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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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