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写的帖子《新规之下的VIE:一道似开非开的门》引起了不少朋友关注。如果VIE这条路假设未来真的行不通了,而又希望不影响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融资(不仅包括IPO,也包括上市前的早期融资等),那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呢?
在上一次因为“支付宝VIE”事件,引发大家激烈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写过一篇短文《VIE是一条长征路》,指出VIE并不是企业热衷的做法,相反还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特别是资金周转使用,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把握外资准入管理的规则实质出发,找到一个解决方案,既不用VIE,也能让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同时也能做到外资准入的有效监管,那就是借鉴国际税法上的“受控外国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概念,把中国居民(含法人、自然人等)控制的境外公司,识别为受控中国公司,从而识别为“中国投资者”,豁免适用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现在是负面清单)限制。当时某监管部门领导跟我咨询支付宝的问题,让我写个材料,我把意见发给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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