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或“公司法草案”)虽然坚持了原有的公司法体例,算不上一次颠覆性的大改,但是在一些关键条款上也做了重要突破,比如在第215条首次引入了境外主要法域(如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在公司合并中的“挤出安排”(squeeze out)或“卖出安排”(sell out),再比如在同条规定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此外,在第164条引入了境外常见的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20%范围内发行新股的机制。同时,扩展了原有公司法第74条“异议股东收购权”的规定,分别在第90条、第172条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异议股东收购权”,也包括了类似境外合并交易中的评估权(appraisal right)。从域外规则来看,在存在挤出机制的情况下,最大的担心就是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除了评估权外,小股东最大的抓手就是对董事发起违反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的诉讼,此次公司法修改也在第180条等条款,加强了对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在评析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并购产生影响之前,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境外主要法域的并购规则是如何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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