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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罪是如何编织的

2013年02月01日 13:58 来源于 《财新周刊》
“倒卖车票罪”成为铁道部的“家规”,而非“国法”,最高法院对此应负有责任。其司法解释在“倒卖”概念上的沉默,使得部委规章乘虚而入,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确定性
王涌
财新网“社会万象”专栏作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社会万象】(财新专栏作家 王涌)春运高潮再起,佛山一对小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结果被刑拘,铁路警方指控其涉嫌“倒卖车票罪”,舆论哗然。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中,“倒卖”与“情节严重”是“倒卖车票罪”的两个关键要件。

  最高法院法释【1999】17号《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遗憾的是,它只解释了“情节严重”,对于更为重要概念——“倒卖”,却交了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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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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