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财新专栏作家 田成有)中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脱胎于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是在学习和借鉴前苏联模式基础上产生的司法制度,其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专断。这一制度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中国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知识背景复杂,缺少系统的司法培训,职业素质不是很高,难以确保有高水平法官,加之,中国目前的法官待遇很低,法官的自律性也比较低,如果没有更多的监督、制约,是难以防止腐败的。在缺少有效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案件经过庭长、院长审查把关,把有些问题看出来,改过了,这对提高法官的素质,防止法官的违法有好处。人的经验和智慧毕竟不同,看问题和处理纠纷的方式也不同,很多疑难的案子,拿不准确,如果有人把把关,是很有帮助和必要的。只要审判委员会的成员还没有完全丧失基本的良知,作为一个整体,在一起讨论案情和发表意见,无形之中还有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所以,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集体意志”,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有利于减少司法中普遍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等案件,防止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在某些地方还可能起到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素质的作用;有利于排除外部因素对司法的干扰的作用,有利于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还能保证司法的相对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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