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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科斯公司诉俄罗斯案”裁决解读(之一)

2014年07月30日 13:37 来源于 财新网
投资者存在不法行为并不意味着东道国可以违反投资协定项下的义务,只有当投资行为本身与不法行为相关时才有可能不受到条约保护
走出去智库
走出去智库(CGGT)是国内第一个走出去实务智库,定位于“企业走出去一站式专业服务平台”,智库由跨境投资并购的战略、金融、法律、税务、估值、品牌等领域一流实务专家组成,是一个跨界实务智囊团。走出去智库今年6月获得金融时报(FT) 2014亚太地区“企业战略创新”杰出赞誉奖。微信公众号:cggthinktank

  【财新网】(作者 任清)7月28日,位于海牙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发布消息,根据《能源宪章条约》(ECT)成立的专设仲裁庭于7月18日作出裁决,判令俄罗斯政府向尤科斯石油公司(OAO Yukos Oil Company)的前股东支付约500亿美元的赔偿金。

  随着近年来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的争端开始出现。同时,作为利用外资大国,中国政府也开始面临个别外国投资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在这种背景下,即使不考虑上述案件中的天价赔偿金额,也不考虑中国对外投资的很大比例流向的是能源领域,该案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对于中国企业和中国政府处理投资争端也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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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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