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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有没有给限行“开口子”

2014年12月30日 14:09 来源于 财新网
机动车限行争议又起,学者建议不宜直接删除授权条款:立法授权省级政府限行,然后由国务院出台细则,可以给各级地方政府带上“紧箍咒”
2013年3月3日,北京,在政协开幕之际,委员们的车队在交警的疏导下,很快便通过了长安街,临时性交通管制的道路随即解除,交通恢复正常。 陆岩/CFP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草案第45条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因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而备受关注。据新华社报道,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表示,这个该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建议予以删除。立法不能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草案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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