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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烨案界定网络隐私

2015年06月19日 10:52
朱烨案从一审到二审,是一个驯化用户的过程。用户认识到他们在架构改变面前无能为力。法院向新经济妥协,默认了免费使用用户信息的商业模式
胡凌
香港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网络法。
 

  文|胡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有关网络隐私的终审判决引发了关注,原因是这一判决重新确认了互联网隐私的定义和边界。

  原告朱烨认为百度在未经其知情和选择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她搜索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此案一审法院判决朱烨胜诉,但百度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终审判决中推翻了一审的决定,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 驳回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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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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