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董登新)2009年深交所创业板诞生,我国证券业第一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相伴而生。后来随着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的出现,我们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各自独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一切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制定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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