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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怎样才能行稳致远

2017年10月19日 10:3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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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现状不改变,律师调解工作很可能无法行稳致远,矛盾最终还是会绕过调解涌向法院
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曾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辞职做律师后,代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红色通缉令海外引渡等影响较大案件。在《读书》《法学家茶座》《犯罪研究》等发表大量专业论文。著有《法影下的中国》,同时是《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书的主要作者。

  【财新网】(专栏作家 邓学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北京、黑龙江、上海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公众普遍认为,这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降低司法负荷、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律师作用。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调解的好处是不言自明的,比如可以化解法律刚性与民间秩序之间的紧张,帮助当事人之间修复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等。正因为如此,我国法院系统历来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正式立案之前可以先行调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都会在正式宣判前征询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愿。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有相当比例都是调解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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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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