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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例下香港公司须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018年03月20日 12:2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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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团公司应采取措施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并加深对新例下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责任的了解。为了识别及确定某人是否重要控制人,公司应仔细考虑其拥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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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香港法团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除外)须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SCR),供名列于登记册的人士或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查阅。即便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公司仍然须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此规定并不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登记为非香港公司的非香港法团公司。

  香港法团公司在新例下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确定公司是否有重要控制人,如有,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章程文件、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契诺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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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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