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热度不够,程度不足,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现状
1、普遍性受限。公众参与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存在着参与人数少、代表比例构成不均衡、遴选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另外,参与的过程和事项也受限,并不是全程参与, 立法机关召集公众参与座谈会和听证会的活动很随意,多数属于“象征性参与”或“假参与”。
2、积极性不高。实践中,社会公众与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难以形成良性的互动和有效的沟通,立法机关过多依赖的是专家意见,注重的是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利益和意见的协调,参与过程中也很少有针对性的辩论、博弈或回应,感觉自己参与和不参与没有本质区别,对结果影响也无关痛痒,本来参与立法的神圣工作,被看作是陪衬,是走走过场,是应邀来扮演“按表操课”的角色,于是难免衍生出失望、不满、厌恶与抵触等情绪,最终影响了参与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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