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邓学平)虽然站在实在法的角度,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被监听早在2012年便已写入中国的刑诉法,但实践中,律师会见被监听的现象仍远未断绝。江西熊昕律师的遭遇就是最新的例证。
据报道,熊昕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谈话内容,恰好被隔壁房间承办此案的民警听到。该民警摇身一变,成为指控熊律师教唆当事人翻供的证人。加之自己当事人的指证,熊律师很快便被羁押侦办,而涉嫌的罪名正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其实,从法律规范层面为熊昕提出辩护理由并不困难。既然律师会见不得被监听,那么当然也不得被“偷听”。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且严重影响辩护权的行使,理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外更重要的是,既然刑诉法明文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并不违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口供。即便律师确有教唆嫌疑人翻供的行为,律师也不会涉嫌该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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