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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看ESG中的环境治理

2020年03月17日 12:3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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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方案》和《指导意见》均提及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不同的是,《总体方案》将之纳入绿色金融体系的范畴,《指导意见》则将之纳入企业信用的范畴,并且将披露主体从上市公司延伸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
郭沛源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商道纵横共同创办人、总经理,商道融绿董事长,商道学堂校长,系企业社会责任、绿色金融及责任投资知名专家。郭沛源博士于2012年发起中国责任投资论坛(China SIF),任理事长;2015年参与发起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任理事;同时担任中国银行协会绿色信贷培训项目特聘专家。郭沛源博士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师大社会发展和公共政策学院讲授《企业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及《战略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创新》课程。

  【财新网】(专栏作家 郭沛源)《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2019年11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构建环境治理体系,在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中已经提出。《总体方案》明确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构建起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八项制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重申要构建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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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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