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郭沛源)2020年10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绿色金融的地方立法,即便在全球范围内也是领先的。
《条例》提出,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主要实施主体,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条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需要从2022年开始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需从2023年开始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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