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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到“人”的觉醒:人格权保护

2020年06月12日 10:2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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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法性质发生巨大变化,即从过去注重财产权,注重物权,变为更加注重人格权、人权。这是了不起的立法胜利,也是了不起的人权觉醒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国有国格,人有人格。人格问题,是大问题,涉及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物质要素,也涉及姓名、肖像、名誉、信用、隐私等精神要素,还涉及平等、自由、 尊严等一般要素。

  从法律上讲,人格就是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基础性权利,具有重要位置。对人格权的重视,关系到人能否被尊严地对待,代表了人类自身的觉醒和人权的进步。

  在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二战”是个转折点。二战前,各个国家的民法典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的也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对人格权比较忽略。二战后,鉴于德国法西斯对人性的摧残,促使人类深刻认识到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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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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