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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小贷、银行、助贷的冲击

2020年08月21日 11:1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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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另一方面,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这一倍数可能是应该根据实体经济情况灵活调整的,提高相应管制的智能性
陈文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北大金融学博士毕业,拥有监管自律、国有AMC、民营金控等的工作经验,著有《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文)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修订最重要的一条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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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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