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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腐败(4):教师行为规范

2021年03月16日 16:3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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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要想阐明规范学院和大学教职员工所应遵循的可执行的伦理标准,借鉴政府伦理规范领域的一系列原则,无疑是个好办法
文森特·约翰逊
美国得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市圣玛丽大学前院长、南得州(South Texas)讲席教授。美国法学会成员,牛津《中国比较法评论》副主编。毕业于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伦敦经济学院。先后任职于纽约上诉法院和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庭,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Fellow,并担任前首席大法官恩奎斯特的助理,与诸多大法官曾有交集,并荣获由现今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颁发的正义奖章。他的研究领域包括侵权法、法律伦理、政府伦理、执业过错责任、国际商法、比较法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文森特·约翰逊)在美国,关于教师伦理义务方面的行为规范可谓五花八门,这些规范被用以限制和打击腐败。教师行为守则大概至少有三种基本类别。一类伦理守则是被教师或其所在的教育机构所属的专业组织所制定出来的;另一类则由大学或学院本身制定;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通常是州层面立法的结果——的强制性要求制定出来的。

  由专业组织制定守则的一个最典型的范例,是全美法学院协会的《关于法学教授良好实践的申明》。这份文件明确了法学教授们作为学者应尽的本份和责任,以及他们对学生、同事、所在法学院和大学、律师协会以及普通公众所负担的义务。然而,除非这类“良好实践申明”被特定教育机构所接受,且配套相应的执行体系,否则其内容规定将不过纯属是纸上谈兵。如果对这类守则的违反得不到强制性规定的惩罚,或相关申诉不能通过可信程序的调查以查明事实,那么这些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可能会被其行为最应得到伦理规范限制的违规者们所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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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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