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文森特·约翰逊)在美国,关于教师伦理义务方面的行为规范可谓五花八门,这些规范被用以限制和打击腐败。教师行为守则大概至少有三种基本类别。一类伦理守则是被教师或其所在的教育机构所属的专业组织所制定出来的;另一类则由大学或学院本身制定;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通常是州层面立法的结果——的强制性要求制定出来的。
由专业组织制定守则的一个最典型的范例,是全美法学院协会的《关于法学教授良好实践的申明》。这份文件明确了法学教授们作为学者应尽的本份和责任,以及他们对学生、同事、所在法学院和大学、律师协会以及普通公众所负担的义务。然而,除非这类“良好实践申明”被特定教育机构所接受,且配套相应的执行体系,否则其内容规定将不过纯属是纸上谈兵。如果对这类守则的违反得不到强制性规定的惩罚,或相关申诉不能通过可信程序的调查以查明事实,那么这些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可能会被其行为最应得到伦理规范限制的违规者们所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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