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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可操作方案的建议

2016年04月12日 11:03 来源于 财新网
建议在维持现有一行三会基础上,强化现存部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做实日常重大监管协调决策机制;将19家系统性重要机构以及重要交易所划归央行实施金融稳定监管;赋予央行“最后金融监管人”的职责
周皓
周皓:现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紫光讲席教授。在加入清华大学之前,周皓曾担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负责监管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并向联储董事会提供有关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建议。

  【财新网】(专栏作家 周皓 朱海斌)摘要:在当前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中,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个焦点所在。在目前各界讨论的几套方案当中,我们认为在金融风险逐步显现需要治理的关头,以及现实可操作的角度不宜对现有框架做大的合并调整。我们建议,在维持现有一行三会基础上,强化现存的部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做实日常重大监管协调决策机制;同时,在宏观审视的监管原则下,将19家系统性重要机构以及重要交易所划归央行实施金融稳定监管;在此基础上,赋予央行“最后金融监管人”的职责,最终实现在不对机构做大规模行政调整下,实现监管目标的统一。

  随着2003年银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当前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架构正式形成。在当时金融机构基本处于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分业监管框架很好的实现了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的隔离,在一定阶段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与金融机构跨业经营、跨界金融产品日益增多的矛盾逐步突显。一方面,监管标准不统一和监管真空导致通道业务P2P场外配资等新的风险点不断暴露。另一方面,一些领域存在多重监管现象,如债券、征信评级、资产管理等领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监管竞争。这些矛盾,有一部分是因为监管执行和监管效率不到位,也有一部分是顶层监管架构设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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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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