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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2016问题

2016年05月13日 17:15 来源于 财新网
在中国“入世”15年后,除《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将失效之外,(a)项的序言部分和(i)目也将在实质上失效。届时,进口成员不得再以第15条(a)项作为依据,对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适用替代国方法
 

  【财新网】(专栏作家 任清)

  引言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是所谓的三个“不利条款”之一。其(a)项是关于WTO反倾销规则对中国适用的例外规定,即授权进口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i)目规定了进口成员应当使用中国价格或成本的情形,(ii)目规定了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的条件。由于该条(d)项第2句仅规定(a)项(ii)目应于中国入世之后15年终止,届时(a)项序言和(i)目是否仍然有效引发了争议。欧盟奥康纳律师在2011年底一语“石破天惊”,称中国在2016年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乃是一个神话。(O'Connor: Market economy status for China is not automatic; O'Connor: the Myth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2016)随后,其他一些学者和律师也表达了意见,驳斥者和支持者皆有,提出“第三条道路”的也有。(参见Christian Tietje & Karsten Nowrot、Jorge Miranda、Theodore R. Posner、Brian Gatta、Folkert Graafsma & Elena Kumashova、Matthew R. Nicely等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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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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