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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建议】八:耕地占补平衡须放宽

2017年06月21日 14:3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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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稳步推进,发展方式逐步转变,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各省份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事实上做不到,占补平衡从总体上也已经不必要了
耕地占补平衡(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是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首次提出,1998年写入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是针对当时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1985年、1992年-1993年发生的两次耕地锐减,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而建立的一项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制度。图自视觉中国
 

  蔡继明| 文

  耕地占补平衡(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是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首次提出,1998年写入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是针对当时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1985年、1992年-1993年发生的两次耕地锐减,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而建立的一项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制度。近20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稳步推进,发展方式逐步转变,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些变化,需要占补平衡作为一种旨在严格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制度,整体放宽和局部调整。

责任编辑:汪苏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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