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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语言艺术

2017年11月21日 10:5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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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讨论法律的语言交流,不是漫无目的的闲聊,不是一团和气的社交,而是致力于提出合理的见解和理由,证明自己主张是正当的、理性的,唯有理性和共识,才能说服他人,也才能接受规制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没有语言,思想将无所归依,语言是人类思想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法律是人类思想的固定化、共识化。

  在成文法语境中,语言是表达立法者的意图、目的的文字载体,所有立法活动几乎都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通过语言的作用,法律才得以存在和表现,通过文字的表达和公布,法律才被遵守和执行。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休谟所说的“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点,同时也具有意志性、规律性、利益性、正义性的特征。立法语言的表达形式、组合方式、风格特点,直接关系到立法的质量,关系到法律的运用。立法语言除了必须符合一般语言表达所要求的标准外,还必须充分反映和体现法律的特征和规律,符合自身特有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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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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