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财新专栏作家 田成有)受司法体制缺陷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下降,一些案件因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我们虽有监督,但有的监督泛滥成灾,层层把关,层层干涉,而有的监督严重缺乏,在法官整体素质还没有根本性提高的情况下,任意“放权”, “怠于监督”,难免让少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大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亵渎了司法公正。
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改革,赋予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一切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由此,必须强化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严格法官的惩戒制度。在今后的改革中,要建立“不能为”、“不敢为”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内部分权制衡制度、规章纪律约束制度,确保法官职务行为的廉洁。要严格法官的惩戒制度。对经过多渠道监督发现违法违约的人和事,严格按照法官法惩戒规定严惩不怠,惩处的方式可结合我国法官职业特点设立弹劾制、训戒制、党纪政纪处罚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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