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背景:法官,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最为典型的职业之一,但在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却没有独立的法官职业,司法官与行政官不分,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近代以降,经过清末的官制改革,司法逐渐与行政趋向分立,法官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才在中国大地出现。到了民国时期,经过晚清司法改革,延续了近二千多年的行政司法合一、行政控制司法的基本格局被打破,司法趋向独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体制演进的历程被人为中断,司法的专业化、独立性不复存在,司法机构即便在名义上依然存在,也丧失了在社会、在政治运作中的权威。人民政权试图对这些相对独立的法官职业进行改造,强调司法的人民性,注重从骨干干部、积极分子、转业军人以及革命群众中选任人民审判员。进入“无法无天”的“文革”十年,取消、砸烂公检法,革命、专政代替了一切,法院受到严重冲击,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法官成为大众化的职业,人人都可以自封为法官行使对别人的审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法院各项建设走上了正轨,司法体系也渐行恢复。法官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提出了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1995年《法官法》颁布,2002年1月修订《法官法》,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司法改革的目标更多地是瞄准司法权的合理化、现代化,在人事路线上则表现为职业化、精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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