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欠税限制出境制度再思考

2014年12月10日 15:14 来源于 财新网
并不是所有存在欠税且未提供担保的行为都适合采用欠税限制出境措施。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的实际需求,更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
刘天永
财新网“法言税语”专栏作家。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兼职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兼职教授;先后出版《中国税务律师实务》、《中国税法注解》、《中国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务》、《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纳税指南》等多部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天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该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因此,欠税限制出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行政处罚。

  但实际上,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仅第八条第七项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结合欠税限制出境措施实施的目的、程序、责任主体来看,可将其归类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