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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新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三大变化

2016年01月05日 11:47 来源于 财新网
《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出三处修改,包括对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类型以及和解调解期间复议期限的计算
刘天永
财新网“法言税语”专栏作家。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兼职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兼职教授;先后出版《中国税务律师实务》、《中国税法注解》、《中国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务》、《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纳税指南》等多部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天永)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出三处修改,包括对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类型以及和解调解期间复议期限的计算。继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之后,《决定》是又一将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产生直接影响重要立法变更。华税律师通过本文对《决定》中对纳税人的影响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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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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