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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家“非法集资”类罪轻罪化

2015年05月22日 19:18 来源于 财新网
对“非法集资“类罪的处置,我国还亟需彻底改革思路,进行诸多立法和司法改革
冯兴元
1965年出生于浙江宁海。 现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导;中国社科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华人哈耶克学会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学术委员; 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政府制度创新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北京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欧洲研究会会员、德国分会会员; 《西方现代思想丛书》主编;《秩序理论与经济学丛书》主编和 《西方经济与社会科学精品丛书》主编等。

  冯兴元 | 文

  近年来,企业集资问题很多,往往被视为洪水猛兽。确实,企业集资的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几年前爆发的温州和鄂尔多斯区域性民间金融危机就与很多企业集资问题有关。迄今为止,这两个赫赫有名的城市仍然没有走出危机的阴影。继这两个城市之后,全国各地类似的区域性民间金融危机仍然时有发生,比如2014年湖南娄底市数十家企业先后停付本息,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崩盘”。又据2013年11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2005-2012年间,公安机关年均立非法集资案件2000多起,年均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2012年,此类案件的重刑率均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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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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